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貧與富,你在哪一邊?(網路截圖)

 

朱敬一《公平五論》:快速趨向不公平的台灣 令我心痛

「台灣其實是一個『快速』趨向不公平的國家。1945年國民政府自日本人手中接管治理,日本人的大財團、大企業全都成為國營事業。相對於歐洲大陸、中南美洲、印尼等有數百年家族裙帶勢力陰影的國家,我們七十年前在公平面真的是一張白紙,完全沒有大號的既得利益者。七十年間從絕對公平快速惡化到今天,我們的政府該慚愧,制度更該檢討。」這是令我心痛的感觸。

(一)靜態與動態公平之辨

最近有些朋友想要參政,其所提「政見」之一,就是改善台灣社會的不公平。至於要怎麼做才能改善不公平,目前我所看到的論述還相當單薄,除了改革稅制之外,其他方面的政策構想並不多見。諾貝爾獎得主Stiglitz最近提出了改善美國不公平的三個解方,除了「稅制」一點有交集之外,其餘都未必與台灣情境契合。

對於台灣社會的不公平,我寫了書、發表了文章、到處給演講,但是多著重在分析現狀,對於稅制改革以外的建言,也甚少著墨。現在,就讓我提出一些粗淺看法。

公平其實有兩種意涵,其一是靜態的,看看在任何一個時點的所得分配平均與否。例如2014年如果台灣最高所得的1%人其所得佔社會總所得的百分比過高、或是最高所得5%與最低所得5%的所得比差距過大,那麼我們就說台灣社會靜態的所得分配不太公平
公平的第二種意涵是動態的,其意義是希望父母屬中下階層者,只要其子女夠努力,仍然有很大的機會往上攀升;而富有的父母其子女不長進、不努力的,也該有很大的機會一蹶不振。一個動態公平的社會,不應產生Thomas Piketty所批評的「財富世襲」現象,應該是「富不過數代」的。

靜態與動態的公平觀概念上是相關的,在租稅制度上也有交互影響。例如累進所得稅有助於壓抑靜態的所得分配不公,同時也使得富人父母得以掖助子女的錢減少,所以亦有助於促進動態公平。但是單純靠所得稅制度未必足夠改善社會不公,因為所得統計資料顯示,即使所有國家都有累進的所得稅制,誠如WTID(world top income database) 資料庫所顯示,各國的高所得者所佔的所得比例還是持續在攀升。當富有者的所得份額變大了,當然他們的影響力也會增加,而澤被後世的機率也會提高,也就不利於動態公平。正因為如此,Piketty才會認為現有稅制還不夠,建議在現有所得稅制之外,再加課「資本持有稅」。

雖說靜態與動態公平是相關的觀念,你若問我,靜態公平與動態公平何者比較重要?我個人更重視動態公平。為什麼呢?這背後可能有一些個人偏見,但也有些道理。對於何謂公平通常言人人殊,但是以下則是少有的一項客觀證據,呈現出社會大眾對於財富世襲的不以為然。

有財務學者做過一個有趣的研究:他把Forbes雜誌上所列全球500大企業中的家族企業挑出來,把他們的股價指數做一圖,橫軸是時間,縱軸是股價。學者觀察各公司家族CEO「暴斃」時,該公司股價是漲是跌,結果發現:大致而言,如果是家族第一代CEO暴斃,公司股價大跌;若是家族第二代CEO暴斃,則股價大漲。

一家上市公司的股價漲跌,反映了千萬股民對公司的評價,大數法則之下應該是公正的判斷。股價在CEO暴斃時的漲跌,代表千萬股民對暴斃之人治理公司的評價。前述研究顯示,第一代企業家那種斬荊披靡、開疆拓土的氣勢與魄力,通常不會「遺傳」給含著金湯匙出生、生下來小屁股上就包著LV牌尿布的第二代。因此富二代對於其所繼承企業的貢獻,乃至於富二代對於社會經濟的貢獻,其實是不被普遍股民接受的。

但是即使千萬股民看不起這第二代的能力,家族企業還是傳給第二代了。這種「沒能力的富二代繼續掌握資源」,相對於許多有能力且努力打拼的中產階級子女之機會受限,當然是不公平。

豪宅是一般人無法企求的夢想。(網路圖片)

(二)Dworkin的動態公平觀

我最喜歡的廿世紀哲學家Ronald Dworkin說,一個公平的社會應該要是endowment insensitive, ambition sensitive,真的是一語道破動態公平的核心概念。Ambition 是指個人的努力、發奮向上的拼勁。Endowment則是指諸如金湯匙之類無關個人努力的、生下來就給定的資源或機會。一個動態公平的社會,就是要使endowment的重要性降低、ambition的重要性提高。這,就是動態公平的最重要觀念。

有了以上的概念,我們就可以檢視現有台灣的若干制度合不合理、還有哪些面向可以再做改善。累進所得稅的重要性前文已經述及,那麼遺產贈予稅呢?

遺產贈予稅是唯一一項與靜態公平無關、只與動態公平相關的稅制。課遺贈稅的目的,就是要減少endowment sensitivity,相對而言就是要改善個人的ambition sensitivity。

Thomas Piketty 與Emmanuel Saez 等人寫了不少文章分析所得稅與遺贈稅,但是他們還是覺得不夠,還要討論資本持有稅、其他制度設計等,看看要如何才能避免財富世襲。Economists雜誌2015年4月下旬也有專輯探索家族企業,其重點之一也是在於家族企業世襲的弊端。我以下要從幾個面向檢視台灣公司法與金控法等相關規定,尋找其中最不利於動態公平的因素。

首先,就是要探討「開銀行的家族可不可以再經營其他事業」。這裡的相關規範很多,在美國統稱為「產金分離」。產金分離的意涵是:從事銀行事業的,不可以再直接或間接實體經營其他的事業。美國對於這個禁制有些例外規定,但是是用「正面表列」的方式一一列出,例如銀行可以兼營不動產鑑價、證券承銷、資產管理、契約擔保等十餘種非銀行業務;非在表列者一律禁止。詳細情形可以參閱American Banker Online -Regulation Y, sec. 225.28。

為什麼要有產金分離的規範呢?為什麼經營銀行的家族不可以再經營其他事業呢?其理念大概是這樣的。銀行的資金其實都是存款戶的,不是銀行經理人的。銀行本身的浄值(net worth)通常不大,但是由於存款總額極大,故銀行的財務槓桿可以玩得非常大。正因為銀行「本錢小、槓桿大」,所以其存續的關鍵是「信用」。如果銀行經理人亂放款給親朋好友、關係企業、民代高官,那久而久之一定呆帳累積、信用不良,倒閉的風險大增。

但是也因為銀行存戶動輒數十萬,一旦倒閉社會衝擊太大,所有國家的監管機關都不希望發生銀行破產。所以,事前對銀行的存款準備率、貸款風險控管、金融檢查、甚至金控法54條「有礙健全經營之虞」這麼抽象的概念,都可以是主管機關介入干預的條件。

金錢的構築的世界趨於加速度的不公平。

(三)產金分離之必要

然而風險控管、金融檢查等管理,都只是消極被動面的、不涉及銀行主動違規意願的。如果銀行A的老闆甲自己也在經營X事業,那麼如果X事業面臨財務危機,而甲若要用銀行財務對X伸予特殊援手,甲的操作就會是積極主動的,甚至刻意迴避主管機關監督的。簡言之,甲既然同時是A與X的老闆,那麼甲自然會傾向把A銀行視為X企業的金庫。這樣,A銀行存戶的錢在甲的眼中,就是同為家族企業X的金庫。

原本銀行應該是存款戶的看守者、盡職放款者;可是一旦產金未能分離,銀行所有人在心理上就另有所屬,即使沒有把存款戶的利益忘記,也不再對存戶「專情」。如果再極端一點,假若銀行所有者除了銀行之外還有建設、通訊、百貨、保險、電子收費、電子商務、高鐵、醫院、紡織、大學等滿坑滿谷的事業(台灣類比恕我不明言),全是由銀行老闆直接或間接兼任經營,那麼這個銀行怎麼可能維持中性營運?正因為產金不分最後一定難以避免銀行獨立性的淪喪,所以才會有產金分離的種種上位規範。

美國的產金分離是嚴格實質面執行的,但是台灣經常只是在形式面敷衍。例如某甲經營A銀行,然後某甲太太的弟弟經營X公司,形式上就輕鬆迴避了產金分離的規範。但是若考慮實質面,不管甲繞了多少圈,只要主管機關找到一絲絲「實質間接影響」的證據,依美國法律就可以強迫某甲親屬交出A的經營權,只能充當被動的「A銀行股利受分配者」。

為什麼我要在談動態公平的時候特別提到產金分離呢?那是因為若是棄守了產金分離原則,那麼擁有銀行的家族就太容易利用其財務槓桿擴充地盤,對社會而言固然是扭曲了銀行的角色,對家族而言卻是使家族經濟實力大幅拓展,非常不利於動態階級流動。讀者試想,如果某家族擁有銀行、保險、高鐵、通訊、百貨、物流、醫院,幾乎是整體台灣具體而微的2%、3%,那麼除非台灣全部垮了,這個家族怎麼可能垮?產金不分的壞處,就是太容易使財團家族「大到不能倒」,「大到它等同於具體而微的台灣」,當然也使富二代「富到不能倒」。這,絕對是不符合Dworkin 動態公平理念的。換言之,產金不分容易使大富豪靠金融業膨脹版圖,結構性得穩定其家族財富。

其實不只是銀行,有不少特許事業都應該有兼營其他事業的限制,只是我們平常沒有這樣的思考。許多事業之所以要特許才能經營,往往是因為其營業的外部性(externality)非常強,或是其所需要的中立性特別重要。例如媒體,它號稱第四權,是監督所有政治人物、商業操作的,因此我們特別期待媒體的中立性。大財團不是不能買媒體,但是絕對不可以介入媒體的編採評論,否則媒體就喪失了中立。媒體如果對於老闆事業的報導偏頗扭曲,那就是個爛媒體。雖然媒體與銀行都該保持中立、都應避免財團私心自用,但是銀行倒閉的後果遠比媒體倒閉嚴重,因此各國對於產金分離的原則較嚴格,但是對於「產媒分離」就有稍大的處理彈性。

金錢與世界如何平衡?(網路截圖)

(四)法人代表制之弊端

前文已論及「產金不分離會惡化動態階級流動」。以下我再談另外一個有利於富裕家族永保安康的規範——公司法27條的法人代表制。在法人代表制度下,許多大公司的董事全是其他公司或財團的「法人代表」,而非自然人。因此,某財團家族成員甲在X公司任負責人,如果因為違反金控法、證交法、內線交易、背信、詐欺,而被主管機關撤職,原本這是一個嚴重至極的處分,理論上是該剝奪該家族在X公司的經營權的。但是在法人代表制度下,甲自己被撤職沒關係,只要另外派甲的太太續做法人代表即可,其家族實力完全不受影響。

因此,法人代表制阻絕了財團家族被處罰、被剝奪影響力的管道,當然不利於健康的階級流動。美國公司所有的董事全是自然人董事,誰違規誰就解職,不可能靠法人代表借屍還魂。因此台灣的法人代表董事,讓本該向下沉淪的惡劣富二代居然沉不下去。

在市場上,所謂的競爭與流動往往呈現於潛在的取而代之(take-over)的威脅。例如甲是阿斗,因為父蔭而在X公司任董事長。由於其經營績效差,所以市場上乙會有取而代之的企圖。在台灣現制之下,潛在想取代者乙必須要靠徵求股東大會委託書的方式,才能改選為董事。但是現在股東的名冊與聯絡只有現在的董事長甲知道,乙根本不知道要從哪裡拉票,因此極難取代成功。再加上徵求千萬份委託書所致贈的小禮物,往往是X公司出帳,因此乙也很難以個人力量對上甲所代表的公司力量。整體而言,台灣的制度極有利於現在的掌權者,極不利於潛在的取代者。這當然不利於動態流動。換言之,台灣收委託書的惡劣現況,使得原本該冒出頭的潛在競爭者不容易冒出頭。

在全球化之下,台灣與世界各國都面臨所得與財富分配的惡化。但是雖然各國「不均」的病況相似,其結構性病因卻頗有不同。美國CEO待遇不成比例的高,這是老美的肥貓症;歐洲大陸有若干立足數百年的貴族世家,這是當地的貴族症。韓國、印尼與南美洲有盤根錯節的政商世家,那是他們的裙帶政商宿疾。可是台灣社會不公平的病根子,在哪裡呢?我們必須要找到病根、了解其株連影響,才能對症下藥,找到解方。

家族企業的公司治理值得重視。(取自網路)

(五)家族公司治理之強化

家族企業的另一項問題,就是公司治理(corporate governance)。如果家族企業的股票沒有公開發行,那麼社會對於其公司治理的要求可以比較低;但是一旦家族企業是上市上櫃公司,那麼社會大眾就是利益攸關者,我們對其公司治理就應該有較為嚴格的要求。

為什麼公司治理與動態社會公平有關呢?這需要做一些解說。所謂公司治理,就是指公司內部的監督、管理、檢查、獎懲制度是否上軌道之總稱。如果把公司視為一個國家,那麼公司治理就像是國家的民主制度與營運機制。但是家族企業就像是「帝制」;如果沒有特殊強化的治理規定,帝制是不可能運作出符合人民期待的結果的。以下,讓我以實例解釋大要。

熟悉控股公司實務的人都知道,大公司往往有好幾層的架構,從最上層的控股母公司,到子公司、孫公司、曾孫公司等。這樣多層的公司架構,非常容易創造「決策權」與「現金流量權」的歧異。例如,若公司有n層,每層都由上層擁有1/2的持股,則母公司對n層之後曾玄孫公司仍然有100%的決策控制權,但是其現金流量則只剩下1/2的n次方,微不足道。一旦決策權與現金流量權有歧異,任何牟利者都會利用其100%的決策權,把好康的交易留給自己現金流量大的公司,把較差的、風險大的交易推給自己現金流量小的公司,是為標準的「損人利己」。公司治理差,則這類損人利己之事就一定多。

由於家族企業的公司治理是「帝制」,故家族企業膨脹時,必然是家族獲利遠大於公司其他利害關係人,這顯然有害於動態公平。因此,國家基於動態公平與世代流動的考量,對於家族企業的擴張,必須要搭配「公司治理同時改善」的要求。這些要求未必需要立法,而可以用「行政配合條件」的方式處理。

例如,台灣許多私人銀行、私人大企業都是家族集團控制,他們都希望去中國大陸市場開疆闢土。但是要對岸容許台灣的事業去拓展,絕對需要政府的談判與助力。由於私人財團拓展的利益未必歸屬全民,故政府可以在應允協助之同時,定下比證券交易法嚴格許多的公司治理規範,做為協助之條件。這樣,才是較符合動態公平理念的做法。

總之,要改善台灣的世代不公平,只是看所得稅、遺贈稅是不夠的。只知空談教育的重要,也是不夠的。只想靠立法手段弄個什加薪幾法,是唬弄人的。只曉得抄襲外國的制度,是隔靴搔癢的。這篇文章分析了一些重要問題,但是顯然還有其他面向。

台灣其實是一個「快速」趨向不公平的國家。1945年國民政府自日本人手中接管治理,日本人的大財團、大企業全都成為國營事業。相對於歐洲大陸、中南美洲、印尼等有數百年家族裙帶勢力陰影的國家,我們七十年前在公平面真的是一張白紙,完全沒有大號的既得利益者。七十年間從絕對公平快速惡化到今天,我們的政府該慚愧,制度更該檢討。

動態公平比靜態公平重要,而影響動態公平的關鍵制度不在稅法,而在公司法、金控法、證交法、兼業限制之實質貫徹等。這些面向錯綜複雜,需要靜下來做功課。遺憾的是,台灣的政治人物或想要從政的人,既靜不下來,更不想做功課。

*作者為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、院士,原文刊登於天下《獨立評論》,經作者同意匯整後轉載自作者臉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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